新疆首次就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立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17 17:21:33 901 次浏览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自2007年新疆废止《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来,首次就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立法。(据7月3日《新疆日报》、刘婷


优秀的物业服务是社区、楼盘的“内涵”。然而,目前我们身边因物业服务“差强人意”,引起居民无法“安居”的事依然很多。《条例》的正式实施,无疑为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及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曾有人戏称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仅次于“婆媳”矛盾。他们之间为何矛盾重重?诚然,有一部分业主确实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存在欠费不交、随意破坏房屋结构、占用损害公用设备空间等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然而,物业公司因处理不当,给业主造成各类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将双方矛盾恶化升级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如果将自己与业主的关系对立化,不将业主看作被服务的对象,而将业主看作被管理的对象,这就很难消除双方的“对抗”状态。业主如果将物业公司看作“吸血鬼”、黑心商家,不支持、不理解物业公司的工作,处处与物业公司对着干,双方矛盾势必会越来越深。双方没完没了如此“互相伤害”,结局只能两败俱伤。


随着整个社会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立法时效性的增强,保证了新问题能够有法可依,能够依法得到妥善解决。然而立法速度再快,问题得到根本解决还要依靠人。只有人人依法行事,依法合理维权,不因谋私利而钻法律空子,不因追逐利益而触碰法律底线,寻找合作共赢的契机,矛盾才能彻底消除。


法律固然提供了制度化保证,然而想要长远解决问题,还需物业与业主双方共同努力。作为物业公司,应该多向口碑好的物业公司学习,向让业主满意、让业主信赖的信誉企业去发展。给业主一片清新之地,才能获得自己更长久的发展。作为业主,也应具备相应的“同理心”,要多站在物业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在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应多体谅物业企业,设身处地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


只有双方相互体谅,懂得换位思考,怀有同理心,能够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懂得“退一步海阔天空”,以互相信任、互相了解、互相包容作为相处原则,双方才能和谐相处,我们的家园才能真正安宁、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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