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11月26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陕西省住建厅厅长韩一兵作了关于《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草案》共九章一百零六条,注重在管用上求突破、在好用上求保证,对突出党建引领、聚焦明晰职责、建立健全架构、规范运行模式、加强监督监管、强化服务指导、提高质量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以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突出矛盾问题。
韩一兵在说明中指出,现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规范陕西省物业管理活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及物业管理现实矛盾的发展,陕西省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矛盾纠纷显现,原条例已很难适应陕西省物业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再次进行全面修订。
说明中提到,《修订草案》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管理、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等内容进行了增加或修改。
其中,针对各部门在物业管理中职责不清、监管缺位的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第七章监督管理”,详细列明相关部门职责;针对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分配和支出问题,《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经营管理费用。经营所得要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的规定。
此外,为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依法享有知情权,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事项透明度,《修订草案》分别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需要公示公告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业主自治组织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