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因新、老政策之间的时间“断档”而导致的郑州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停摆”的问题,目前已得到解决:新的“补差”政策已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开始执行。
从去年底开始,因“新、旧政策断档”,郑州市内的经适房全面暂停交易,对此本报曾在去年12月27日(大河报A09版)、今年1月2日(大河报A10版)进行过持续关注。2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新的经适房“补差”政策:《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郑政办【2018】1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新的经适房“补差”标准,按经适房申请时间不同,划分为四档,分别是:
一、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二、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三、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四、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此外,《通知》还表示,该文件所适用的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并强调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对于此次《通知》对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执行有差别的价款补缴标准的方式,在记者此前的采访中,就有资深业内人士表达过这一观点:“这其实是房屋交易连续性的问题;要合法、合规,尊重历史且尊重既成事实。”此外,记者在郑州曾经的经适房相关管理政策中,也看到过“经适房的上市交易,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类似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