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条例10月起实施 荆州百家物业公司有规可循

来源: 江汉商报 发布时间: 2016.12.19 11:44:22 792 次浏览

小区车位能卖吗?邻居牵狗到处便溺无人管?申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还要全楼居民签字同意……

  荆州物业管理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截至目前,全市已有物业服务企业104家,物业项目211个,服务管理面积1348万平方米。由于以前市房管局设置的物业科仅3人,面对如此繁重的物业管理工作,明显力不从心。

  今年,市房管局新组建市物业管理中心。今日,记者从市物业管理中心获悉,随着《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对这些居民多年关注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不擅自设营业摊点

  不得因“迟缴费”擅断水、电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7类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眼地方公示,分别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等。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等。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业主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

  “11条”禁止行为将依法处理

  一些业主搭建违章建筑,或擅自改变住房性质的问题越来越多,《条例》指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外,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区域内“11条”禁止行为分别是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等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小区禁养大型犬

  私售车位车库将受罚

  在小区溜狗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时有狗咬伤人的事情发生。

  对此类现象,《条例》要求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当前一些小区车位总是不够,外面私车霸占小区车位,而公共道路上停满车,车位外租反而让业主没位置停车……

  针对停车位和车库的归属,《条例》第五十四条提出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如果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物业保修金不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维修资金可先应急再申请

  对生活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现状,《条例》对表决方式作了细化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专有车位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消防设施故障,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等问题,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报记者 王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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