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物联:关于物业管理那点事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0.24 14:06:55 1029 次浏览

     01、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开发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开发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进行的管理。

  0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如何选聘的?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

  0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谁签订的?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0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什么时间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0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未满,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否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06、对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和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有什么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07、什么是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其进行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08、什么是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依法作出的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09、对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有何规定?

  在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4‰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10、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供或补建,逾期不提供或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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