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26 15:22:57 928 次浏览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到客观公正,《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现场查验中,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的法律责任


  为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三项法律责任:


  (1)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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