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物业管理知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12 16:31:01 1174 次浏览

  一个好的物业管理,不仅可以使业主在使用该物业的过程中获得满意的服务,减少后顾之忧,也可以提高物业的价值。作为一个业主既要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下面兴业物业就来给大家详解物业管理知识。


  1、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它有下列规定: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售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5)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住宅出售单位违反上述五项条款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哪些项目?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3)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4)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上述第(1)、(2)、(3)、(4)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5)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3、居住物业报修和维修有哪些规定?


  答:物业报修和维修的权利义务应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和使用人公布报修点和报修时间。业主和使用人可用电话报修,也可直接到报修点报修。


  (2)业主、使用人报修项目分为急修项目和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接到急修项目报修的,应在24小时内修理;接到一般项目报修的,应在72小时内修理。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急修项目分为:


  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损坏发生危险;


  B、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C、因水泵故障和进水表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D、水落管、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


  E、电梯故障,不能正常行驶;


  F、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G、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2)一般项目分为:


  A、各类钢、木们窗损坏;


  B、水卫设备零件损坏;


  C、屋面渗漏水;


  D、其他属于小修养护和便民服务范围的项目。


  (3)业主自用部位的原有自用设备的损坏,业主可以向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报修,也可以向其他维修单位报修。向物业管理企业报修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拒绝修理。


  (4)急修以及维修项目在两工以下的维修费用,由报修人认可签字后,按规定列支;除此以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在两工以上且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需经业主小组认可后予以维修,费用按规定列支。


  (5)物业维修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般为三个月。修理项目竣工以业主验收签字为准。其中,疏通项目的修理竣工以流水畅通为验收合格标准,筑漏项目以下一次下雨不漏为验收合格标准。因修理质量引起的返修不得再收费。


  4、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哪些属法律禁止的行为?违者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屋、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1)、(2)、(3)禁止行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规定(4)、(5)、(6)、(7)、(8)禁止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对上述禁止行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作了进一步具体应用的解释:


  (1)在底层天井围墙破墙开门属损坏住宅共用部位的行为;


  (2)上述第(8)项所禁止的行为,是指环保法规定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发出的噪声。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晚间(22点至清晨7点)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房屋施工。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如何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 兴业物联:交楼环节法律知识汇总 下一篇:业主必知物业知识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正商国际广场B座407

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