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8元,达到每人每月98元,实现了自2009年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四连升”。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调至200元,最高补贴调至340元
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增强养老金的保障功能,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为了加大政府缴费补贴力度,多缴多补,鼓励引导参保群众多缴多得,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补贴也做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缴费档次和所能享受的补贴分别为: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对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98元
据了解,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8元,达到每人每月98元,这是我省自2009年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也是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这一政策将惠及我省1445万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
据悉,我省自2009年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近9年来,实现了“制度从无到有、覆盖由窄到宽、待遇从低到高、统筹从分到合、服务从弱到强”的转变。全省参保人数从2011年的3000万人增长到目前的5010.2万人,参保率从91%增长到目前的98.7%,基本实现了全覆盖,领取待遇人数从2011年的565万人增长到目前的1445万人,参保和领取待遇人数均创历史新高,位居全国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