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因停车受损引发的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很常见,但如果访客停车受损,物业该不该担责呢?昨天,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宣判:物业收取访客的是“停车占地费”,并非停车费,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物业无责。
李先生驾车进入某小区探访亲友,把车辆停放于小区内,准备离开时发现车辆后部被撞且损坏严重,但未发现肇事者。此后,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无责任。李先生认为,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无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导致其车辆受损、索赔无门,故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修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李先生把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相应费用,但双方之间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首先,小区物业与专业的停车场地经营者不同,前者以服务小区居民为根本宗旨。小区物业允许非本小区居民的车辆驶入小区停放,其根本目的在于为访客寻访小区居民提供便利。并且,根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示的停车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对驶入该小区的车辆履行的也非保管义务,其收取的“停车占地费”,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另外,李先生作为访客驾车驶入小区临时停放车辆,其将车辆停放于非停车区域,周围无监控设施,使得物业公司无法发现、制止、追查肇事者,无法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
据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李先生之间既非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不构成违约责任,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