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7.04.21 08:44:36 480 次浏览

权利——从权力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说,权力是规定和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参与和资质要求相对应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权利

2‘’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接管相关资料的权利

3、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实施管理经营服务的权利

4、根据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等费用的权/’

5、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权利

6、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的权利

8、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监督房屋装饰装修的权利

9、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题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

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承接物业时所接管的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做好交接工作的义务。

4、不得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义务。

5、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义务。

6、接受公用事业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义务。

7、在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有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义务。

9、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有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的义务。

10、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义务。

11、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的义务。

12、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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