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涉物业纠纷案件大量增长,而物业纠纷的主要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问题。本文对实践中接触的物业费纠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该类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无论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或业委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违法了.
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之后召开的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不当。
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