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收快递件,丢了谁来赔?

发布时间:2017.08.31 11:10:59

近日李女士接到快递员的电话称快递包裹已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而等李女士下班取件时发现快递不见了,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自己只是帮忙接收快递,不负责保管。因为快递人员很忙,收件人不在收货地点时,会将包裹放置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单位门卫处等地方,如果包裹丢了,谁是责任人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快递公司自接到快递单时,就承担着将快递物品安全运输到收件人手中的义务。如果快递公司随意放置快递件,应该由快递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就应该对包裹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收件人自己同意快递人员将包裹放置在物业管理处或门卫处,物业管理处或门卫并没有签收,那么收件人作为成年人,是应该能够预料包裹丢失的风险,那么包裹丢失的风险应该由收件人自己承担。

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处、单位门卫按照惯例接收快递,那么小区物业与业主、单位与员工之间形成了事实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对包裹予以签收,对包裹有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门卫都是无偿保管,因此,除非保管人员有重大过失,不然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疏忽大意导致包裹丢失,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快递员将自己包裹放置在物业管理处、门卫处,但收件人明确不同意由物业管理处、单位门卫代收,但物业管理人员和门卫依然签收,那收件人既可以要求快递人员也可以要求物业、门卫承担包裹丢失的赔偿责任。


包裹丢失引起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如果快递丢失,用户、物业管理处或门卫 、快递公司之间通过协商达成赔偿意见,当然再好不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与快递公司因为货运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用户可以向邮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收件人可以主张多少的赔偿呢?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通常情况下,包裹丢失,用户找到快递公司索赔时,快递公司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对用户进行赔偿,但是赔偿数额很多情况下与我们的损失并不相符,用户是非常“吃亏”的。对待快递公司如此蛮横的理赔方式,我们用户是否可以据理力争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邮政法》第45条及59条的的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不适用邮政法中给据邮件未保价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面对快递公司用三倍资费当挡箭牌的时候,咱们用户可以拒绝并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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