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17.07.19 11:41:10
一般失信行为(部分)
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值班看守、楼宇巡逻、安全提示等服务。
未按规定或者约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
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或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
未公布服务电话,或对业主、住户的求助、咨询和投诉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或回访不及时。
不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义务的。
违反规定干扰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的。
业主、住户未违反装饰装修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阻挠、干扰业主、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接到火警、警情、困(电)梯、报修等其他异常情况或业主、住户紧急求助信号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等。
严重失信行为(共十三类)
不填报信用信息或者提供、填报虚假资料。
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严重违规行为。
违反价格、财务相关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违反电梯安全。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
违反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违反《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发生群体性事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有行贿或受贿行为。
其他不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来源:新快报 记者李佳文、彭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