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17.07.19 11:41:10


一般失信行为(部分)

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值班看守、楼宇巡逻、安全提示等服务。

未按规定或者约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

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或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

未公布服务电话,或对业主、住户的求助、咨询和投诉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或回访不及时。

不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义务的。

违反规定干扰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的。

业主、住户未违反装饰装修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阻挠、干扰业主、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接到火警、警情、困(电)梯、报修等其他异常情况或业主、住户紧急求助信号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等。


严重失信行为(共十三类)

不填报信用信息或者提供、填报虚假资料。

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严重违规行为。

违反价格、财务相关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违反电梯安全。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

违反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违反《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发生群体性事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有行贿或受贿行为。

其他不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来源:新快报 记者李佳文、彭程报道



>>返回